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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

第四條  校標識碼:414401165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官渡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號

西城校區:廣東省茂名市科創路1號

光華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光華北路7號

郵政編碼:5250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工作部(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在廣東省本科招生批次:本科批次。

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和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與設計類、體育類)或者按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與設計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要求,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按照該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二條  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未按省統考文化課和術科折算綜合分投檔的省份,出檔考生按文化課成績的50%和術科成績的50%計算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術科、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具體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被投檔的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校在已經實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區、市)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相應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師范類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證》按《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要求,請報考師范類專業的考生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最新體檢標準慎重報考。本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

以下專業(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該專業的大類,色盲、色弱者不予錄取:化學工程與工藝(卓越班)、環境工程、環保設備工程、精細化工、能源化學工程、應用化學、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工業設計、安全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功能材料、體育教育(師范)和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

以下專業(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該專業的大類,色盲者不予錄取:石油工程、油氣儲運工程、海洋油氣工程、資源勘查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卓越班)、自動化、測控技術與儀器、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電子信息工程、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新能源科學與工程、生物技術、生物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智能建造、土木工程、物理學(師范)、智能科學與技術、地理科學(師范)、學前教育(師范)、建筑學、環境設計、工程力學

以下專業(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該專業的大類,單色識別不全者不予錄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物聯網工程、人工智能、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7〕186號)和《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一)本科生學費標準

文科類:5050元/生·學年;理工外語體育類:5710元/生·學年;藝術類:音樂表演10000元/生·學年,音樂學10000元/生·學年,環境設計10000元/生·學年;工業工程和教育技術學專業:5710元/生·學年。

(二)住宿費標準

740-1335元/生·學年,按實際入住宿舍的住宿費標準收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了包括“獎、貸、助、勤、減、免、補”在內較為完善的獎助體系。即以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社會資助和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的“綠色通道”制度等多形式、多渠道的資助政策體系,確保每一位大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學校設立學生綜合獎學金,按學年分為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668-2923508

傳真:0668-2981099

電子郵箱:zsb2923508@gdup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up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dupt.edu.cn

 

第十一章 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檢監察室

監督電話:0668-2923378、2923713

電子郵箱:jwb2923787@gdupt.edu.cn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5年夏季普高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授權廣東石油化工學院學生工作部(招生與就業指導中心)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