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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誠信考試提醒

來源:遼寧招生考試之窗

遼寧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將于6月7日-10日進行。高考是嚴肅的國家教育考試,也是國家選拔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為共同維護公平的考試環境,在此,提醒廣大考生注意:

一、誠信應考,嚴守底線

(一)嚴格遵守考試規定

考生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自覺服從考點工作人員管理。嚴格遵守考試時間指令,開考信號發出前不得答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考試期間不得旁窺、交頭接耳、傳遞物品或做出其他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涉考材料以任何形式傳出或帶離考場。

(二)不得攜帶考試無關物品

考生進入考點和考場時須接受智能安檢門安檢和人工安檢,只能攜帶規定的證件和準考證和考試用具進入考點考場,嚴禁攜帶手機、智能手表(手環)、智能眼鏡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請考生不要攜帶鑰匙、耳機、充電器、磁卡、打火機以及金屬制作的手鐲、戒指、項鏈、發卡等物品,盡量不要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

(三)警惕涉考騙局

臨近高考,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考生及家長的焦慮情緒,捏造“高考真題及答案”“押題保高分”等謊言實施詐騙,甚至誘導考生考試作弊。鄭重提醒:高考試題是國家絕密資料,其保管和運送都有極其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各類培訓機構根本無法提供“真題”,也無法保證考生“包過”,更無法做到花錢買文憑。請考生、家長切勿聽信虛假宣傳,以免上當受騙,耽誤寶貴的復習時間,造成財產損失。

二、知悉后果,拒絕作弊

無視考試紀律規定,組織作弊、替考、將手機帶入考場、擾亂考場秩序、抄襲他人試題、答案等任何違反考試管理規定、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都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請考生心存戒懼,防患未然,任何心存僥幸、作假舞弊的行為終將自食其果、追悔莫及。

(一)以下行為,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以下行為屬于考試作弊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特別提醒:考生如攜帶手機、智能手表、智能眼鏡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無論使用與否,均將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過程中使用手機等設備拍攝試題、答題卡等,通過QQ、微信及其他網絡平臺發布信息、傳播試題及答案,均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以下行為除給予作弊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四)以下行為屬于考試違紀行為,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特別提醒:本次高考我省將繼續實行“智能安檢門+人工安檢”的安檢模式,考生務必在通過智能安檢門前將考試無關物品存放在物品存放處(提醒廣大考生,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要攜帶)。各考點將對反復多次通過安檢門均引發報警的考生移至應急處置區域重點檢查。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特別提醒:今年我省所有考場實行智能巡查,對考試過程中發現的違紀或作弊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